本人於98年8月28日於貴公司STUDIO A晶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門分店購買iPod touch 16G產品。當日該分店銷售人員聲稱目前Apple公司舉辦88折優惠價格促銷,過去未曾有更優惠之紀錄。為此本人受店員之遊說倉促購買。該分店更因當下未有現貨,要求本人付清價款後靜待到貨通知。本人於98年9月4日前往分店取貨,98年9月20日於貴公司紐約店得知iPod touch三代於98年9月5日發表並開始販售,操作性能及內部軟體皆較iPod touch二代來的優越,價格則更較iPod touch二代優惠。
站在貴公司銷售及市面上任何一間3C產品經銷商之立場,出清存貨是必要之銷售行為。台灣市場上目前有幾間Apple產品經銷商,規模較大者為貴公司及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人為購買此商品,陸續比較各經銷商服務態度後,選擇貴公司西門分店。此行為乃基於肯定貴公司服務人員之親和態度及信任銷售人員之素質與商品解釋。但貴公司之銷售方式有下列之瑕疵,本人認為已違反社會上之誠實互信原則,列舉如下:
一、 市面上任何3C商品皆會推陳出新,但未曾見過新一代商品較將淘汰商品優惠後之價格更為便宜。此舉動令本人感受到欺詐之意思。貴公司銷售手法積極使消費者認為未來過去將不會有更優惠之價格,促使本人於8月28日當日付清價款,並於9月4日前往該分店取貨。若本人未於9月4日取貨而於隔天9月5日前往分店,勢必得知新商品上架且性能更為優良、價格更為優惠,本人於情於理絕對主張退貨,不會購買舊規格產品。顯然銷售人員或許知道新規格商品9月5號即將推出,於9月4日前往取貨時不願告知本人。
二、 8月28日購買當日該分店要求本人全額付清價款才願意為本人調貨,基於前述信任理由同意全額付清價款。此舉動目前看來令本人極為不滿。付清價款於法律上有契約成立買斷貨物之意思表示,貴公司要求付清之行為是否急於迫使本人放棄若發現有更新商品推出後之選擇權;利用促銷之手段,將即時淘汰之商品推銷本人。
本人以此內容通知貴公司,希望貴公司基於鞏固消費者信心之立場,盡速電話聯繫本人,提出相關解決之措施。